隐私政策
基本方针
(1) 关于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的获取、使用及提供
本公司深刻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的重要性,适当获取、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及特定个人信息。此外,对于个人信息,本公司只会在特定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而对于个人数据,将仅在符合《行政手续中特定个人识别号码使用法》(以下简称“号码法”)规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其安全。
(2) 遵守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当本公司获取、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时,将遵守关于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国家制定的指引、日本工业标准《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系统—要求事项》(JIS Q 15001:2017)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系统及相关规范。
(3) 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的妥善管理
本公司将妥善管理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充分认识到不正当访问、丢失、破坏、篡改及泄露等风险,并依据公司另行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个人数据保护规则,采取安全措施并努力预防。若发现问题或安全性下降的情况,公司将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此外,我们对员工及委托方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监督。
(4) 对投诉及咨询的处理
当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涉及到本人的投诉或咨询时,我们将尊重个人信息和特定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并以诚意积极回应。
(5)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系统的持续改进
本公司在考虑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的有效性的同时,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依据JIS Q 15001:2017(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系统—要求事项)构建、实施并维持包括政策、体系、计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在内的保护机制,并持续改进。
2. 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依据JIS Q 15001:2017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系统。
(1) 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的获取
在本公司获取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时,会明确使用目的,并在必要范围内以公正的方式获取。此外,除非符合号码法第19条各项规定的条件,本公司不会要求或收集个人数据。在本公司从本人或其代理人处接收个人号码时,将按照号码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身份验证。
(2)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
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1项第1号至第4号规定的例外情况,及第23条第2项(选择退出,但不包括需要特别注意的信息)或第5项第1号至第3号(外包、业务继承或共同使用)的情况,或者法令规定或行政机关的指示外,本公司不会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收集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在如发货等使用目的范围内,有时会向业务委托方提供。此时,我们将要求业务委托方妥善处理个人信息并实施适当的管理。此外,除符合号码法第19条各项规定的条件外,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
(3) 咨询等
本公司自行收集并可使用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数据,是可应对本人公开要求的信息。
日本信达株式会社代表董事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员
投诉及咨询窗口负责人:李龙大
地址:东京都荒川区东日暮里5丁目3-9 竹山大厦2号馆101
电话:03-6806-7185
传真:03-6806-7186
电子邮箱:xinda8885@outlook.jp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接待时间: 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外,9:00~17:00
个人信息的处理
(4) 当直接从客户书面获取个人信息时
1.1 向客户明示并取得客户同意的事项
公司的名称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员的姓名或职务、所属部门及联系方式
使用目的
计划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事项
计划委托个人信息处理时,需说明此事
关于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通知、公开、更正、添加或删除,或拒绝使用或提供权的情况,需应客户要求提供相关答复及咨询窗口
本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自愿性,以及在未提供此信息时本人将面临的后果
若通过客户难以察觉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需明确此事
向第三方提供的目的
提供的个人信息的项目
提供的手段或方法
接收该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的类型及属性
若存在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合同,需明示该事项
1.2 例外事项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条款:
通知或公开使用目的可能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权利利益的情况下
通知或公开使用目的可能损害该事业者的权利或正当利益的情况下
需要协助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依法律规定执行事务,而通知或公开使用目的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的情况下
根据获取情况可明确使用目的的情况下
根据法律的规定
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难以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为提高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特别有必要,且难以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需要协助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委托人依法律规定执行事务,而获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的情况下
2. 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联系时
在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与客户联系时,将向客户通知上述1.1 a至f中列出的事项,并取得客户的同意。但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不适用上述条款:
已向本人通知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
全部或部分委托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并在达成该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使用的情况下
由于合并等原因进行业务继承,并在继承前已向本人通知1.1 a至f所列事项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且在继承前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处理该个人信息时
与特定人士共同使用个人信息,且共同使用方已向本人明确或通知1.1 a至f所列事项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同时预先将以下事项通知本人或使本人易于知晓的情况下
共同使用的事实
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共同使用方的范围
共同使用方的使用目的
对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负有管理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获取方式
因符合上述1.2 d的规定,未向本人明确通知使用目的等情况下使用获取的个人信息与本人联系时
符合上述1.2 e至h任一条的情况下
3.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将妥善管理从客户处获得的个人信息,在未事先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会提供给第三方。但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不适用上述条款:
向本人明确或通知上述1.1 a至d所列事项,并已取得同意的情况下
因难以获得本人同意,且需要向大众提供大量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事先通知本人以下事项或采取同等措施
将向第三方提供的目的
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项目
向第三方提供的手段或方式
应本人的请求,可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可识别本人的个人信息
获取方式
若公开或公示基于法律规定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管理人员及股东的相关信息,且事先已向本人通知b所列事项或使本人易于知晓的情况下
在实现特定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委托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处理时
因合并等业务继承原因而提供个人信息,且在继承前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处理该个人信息时
与特定人士共同使用个人信息,且已向本人事先通知以下事项或使本人易于知晓的情况下
共同使用的事实
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共同使用方的范围
共同使用方的使用目的
对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负有管理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获取方式
符合上述1.2 e至h任一条的情况下
4. 关于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
在公司将从客户处获得的个人信息与特定人士共同使用的情况下,将提前通知客户以下事项:
共同使用的事实
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共同使用方的范围
共同使用方的使用目的
对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负有管理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获取方式
制定日期: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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